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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7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要旨

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議復稱:「查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104條既有明定,如房屋出售條件有所變更,自仍應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方為適法。」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由行政院於民國 57 年 03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