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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地租用租金計算標準

會議日期 73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基地租用租金計算標準

要旨

基地租用租金計算標準

內容

基地租用,年租金最高限額,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所謂「申報地價」,係指最近一次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所申報之地價,曾經本部於71年3月1日台內地字第71906號函及72年1月17日同字第128112號函釋有案。準此,本案土地若未依規定申報地價者,依上開條例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自應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而據以計算基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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