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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謂繼續耕作滿10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應以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5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所謂繼續耕作滿10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應以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

要旨

所謂繼續耕作滿10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應以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經濟部及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土地法第133條所謂繼續耕作滿十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一節,應以依法向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惟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承墾墾竣土地會同農林機關勘驗發給墾竣證書之日,應同時予以辦理耕作權登記。」

二、令希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謂繼續耕作滿10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應以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由行政院於民國 55 年 01 月 1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