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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8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要旨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內容

所報有關政府開闢使用達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而尚未辦理徵收補償之私有道路土地,其補償方式及補償標準,建請擬訂全國統一處理原則頒行,俾憑辦理一案,由於各省(市)及縣(市)間之財務狀況不盡相同,仍請依本院81年4月6日台81內字第11673號函規定意旨及有關法令規定,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加以解決;(以下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由行政院於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