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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集體遷村,非屬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不得申請徵收土地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集體遷村,非屬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不得申請徵收土地

要旨

集體遷村,非屬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不得申請徵收土地

內容

關於屏東縣春日鄉公所,為該鄉歸崇村集體遷村需要,申請徵收土地乙案,因集體遷村,非屬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不得依土地法第208條第9款規定申請徵收土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集體遷村,非屬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不得申請徵收土地由內政部於民國 82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集體遷村,非屬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不得申請徵收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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