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要旨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要旨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內容
一、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請照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辦理。
二、抄附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1份。
附: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
一、既成道路私有土地是否辦理徵收補償問題,在未有適當財源及具體解決方案之前,仍應依照行政院69年2月23日台(69)內字第2072號函核釋規定辦理。(以下略)
二、本案係屬地方事項,且非屬本院最近修訂之「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原則」得予補助之項目,故仍請依本院80年4月20日台(80)忠授一字第03909號函示原則,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加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