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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81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要旨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內容

一、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請照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辦理。

二、抄附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1份。

附:內政部研商結論及本院主計處意見

一、既成道路私有土地是否辦理徵收補償問題,在未有適當財源及具體解決方案之前,仍應依照行政院69年2月23日台(69)內字第2072號函核釋規定辦理。(以下略)

二、本案係屬地方事項,且非屬本院最近修訂之「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原則」得予補助之項目,故仍請依本院80年4月20日台(80)忠授一字第03909號函示原則,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加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尚未徵收補償之私有既成道路,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衡酌財務狀況,以分期分區方式逐步解決,中央不予補助由行政院於民國 81 年 04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