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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徵收;其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負擔;產權逕行登記為該經營主體所有

會議日期 73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徵收;其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負擔;產權逕行登記為該經營主體所有

要旨

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徵收;其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負擔;產權逕行登記為該經營主體所有

內容

核復事項:

一、本案有關土地徵收程序,以採甲案為宜。

二、本案請儘先協議價購,價購不成再行辦理徵收。

附:內政部73年8月18日台內地字第246916號函經濟部73年8月20日經(73)農31906號函經濟部於73年7月26日邀請內政部、法務部、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地政處等有關單位研商鳳山市農會申請徵收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案,獲致結論如下:一、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之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於設立時,其規劃、籌設、許可乃依同法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辦理,其經營業務項目,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加以明定,故其所需土地可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5條及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規定13條第4款除外),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徵收。二、有關土地徵收程序,建議行政院就下列二案擇一核定實施:

甲案: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收,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依土地法第236條第2項規定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主體負擔。徵收完竣後土地產權逕行登記為該經營主體所有。

乙案: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收,產權暫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有後,如再移轉予市場經營主體所有時,可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

三、本案由內政部及經濟部會銜報請行政院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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