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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64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

要旨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

內容

一、貴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自來水法第7條及第4條第4款規定為受貴省政府監督之省營公用事業,得依土地法第208條第3款及第2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貴省政府核准徵收其事業所必需之土地。嗣後該公司擴建、增建自來水設施;所必需使用之私有土地,經協議購買不成,得由貴府依自來水法第6條規定,指定自來水事業之建設管理及監督機構先行詳加審核後,再行核辦。惟仍應切實依照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規定,於不妨礙徵收目的範圍內,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二、貴省各地公營自來水廠合併改組為公司後,已非政府機關,無法再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申請無償撥用公有土地。為達「戶戶有自來水」之目標,該公司如因增建擴建自來水設施,確需使用公有土地時,應准依法定程序議價讓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由行政院於民國 64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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