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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人興辦教育慈善等公共事業不得徵收土地

會議日期 44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私人興辦教育慈善等公共事業不得徵收土地

要旨

私人興辦教育慈善等公共事業不得徵收土地

內容

一、經交據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私立學校建築校舍,教育部代表認為不必由政府代為徵收土地,私人興辦其他公共事業或投資經濟建設時,各主管機關代表亦認為尚無必須准其徵收土地之必要,是故現行土地法第208條所規定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之公共事業,應以屬於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者為限,無須擴充解釋為私人興辦教育慈善等公共事業及投資經濟建設亦得由政府代為徵收土地,以免徵收之擴張適用,現行土地法有關土地徵收部分之條文亦無須修改。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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