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收回時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要旨
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收回時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要旨
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收回時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發給補償地價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49條發給加成補償者,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申請收回,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應遷移之物件已遷移者,其遷移費無須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