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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收回時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收回時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要旨

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收回時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發給補償地價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49條發給加成補償者,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申請收回,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應遷移之物件已遷移者,其遷移費無須繳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收回時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由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