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西濱快速公路已徵收逾期未施工使用土地,部分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土地法第219條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認定,仍請依本部88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714290號函釋意旨辦理
要旨
西濱快速公路已徵收逾期未施工使用土地,部分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土地法第219條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認定,仍請依本部88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714290號函釋意旨辦理
要旨
西濱快速公路已徵收逾期未施工使用土地,部分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土地法第219條所稱「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認定,仍請依本部88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714290號函釋意旨辦理
內容
案經行政院88年11月26日台88內43227號函核復:「請內政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36號解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核處。」按司法院釋字第236號解釋「土地法第219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功用徵收之立法本旨。……。」是以,本案西濱快速公路工程既是分案分段報准徵收,則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後,自應依分案分段核准徵收計畫書內所訂計畫範圍及進度,於徵收之私有土地上連續從事有關達成徵收計畫之各項工作,以符土地法第219條保障人民私權之意旨,不宜以整體工程計畫為認定是否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標準,本案仍請依本部88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8714290號函釋意旨辦理。至各核准徵收案內土地是否依計畫開始使用,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236號解釋,就各徵收案內土地整體觀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