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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依法徵收土地後,已依計畫開始使用,由其他機關依原核准徵收目的及用途繼續使用,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

會議日期 86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政府依法徵收土地後,已依計畫開始使用,由其他機關依原核准徵收目的及用途繼續使用,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

要旨

政府依法徵收土地後,已依計畫開始使用,由其他機關依原核准徵收目的及用途繼續使用,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

內容

本部於86年6月3日邀請行政院秘書處(未派員)等相關機關及學者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按行政院59年6月22日台59內字第5484號函略以:「……查政府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於徵收完畢1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規定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但徵收機關已依核准計畫使用,且其土地並已完成公有登記,嗣後其他機關復因興建土地法第208條公共事業需要使用該項土地,自應另依同法第26條規定申請撥用公地程序辦理,而毋須再行徵收。」準此,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已於法定期間內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嗣由其他機關撥用按原核准徵收計畫事業繼續使用,應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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