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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徵收之土地,依徵收目的使用前,如因都市計畫變更其徵收之事業用地範圍,並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除應撤銷徵收外,並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已徵收之土地,依徵收目的使用前,如因都市計畫變更其徵收之事業用地範圍,並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除應撤銷徵收外,並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

要旨

已徵收之土地,依徵收目的使用前,如因都市計畫變更其徵收之事業用地範圍,並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除應撤銷徵收外,並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

內容

一、已徵收之土地,於依徵收目的使用前,如因都市計畫變更其徵收之事業用地範圍,並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除應撤銷徵收外,並應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辦理市地重劃。

二、撤銷徵收擬同時申辦市地重劃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之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45者,為順利執行都市計畫指定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於報請撤銷徵收之前,得預先徵求徵收前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於符合上開第60條第3項但書規定後,以撤銷徵收後之情形相關法令規定預擬重劃計畫書併同撤銷徵收計畫書報核方式辦理。惟為避免發生爭議,准法務部86年4月30日法86律決字第12144號函之意見,宜於撤銷徵收後立即就原出具之同意書予以確認。於確認之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符合上開第60條第3項但書規定後,始得實施市地重劃。

三、略。

備註:上開內政部86年5月23日台內地字第8604873號函說明2-3、業經內政部87年8月18日台內地字第8708382號函釋停止適用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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