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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徵收並開闢完成之平面停車場,改建為立體停車場時,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商場多目標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19條之限制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已徵收並開闢完成之平面停車場,改建為立體停車場時,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商場多目標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19條之限制

要旨

已徵收並開闢完成之平面停車場,改建為立體停車場時,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商場多目標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19條之限制

內容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11點規定,政府擬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商場等非供公共使用之使用項目時,應依協議收購方式取得,係基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尚乏法源依據,而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明文規定未依核准徵收原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土地之考量,而為規定。至已徵收取得並已完成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行政院56年5月2日台56內字第3263號令業已明示「……徵收土地如已依原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期限內使用,則其法定要件既已具備,縱令此後對於該項土地另有使用或處分,係屬土地所有權之行使範疇,要不發生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徵收價格收回其土地之問題」有案,自可不受土地法第219條規定之限制。準此,本案已徵收並開闢完成之平面停車場改建為立體停車場,可依上開方案規定作商場多目標使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徵收並開闢完成之平面停車場,改建為立體停車場時,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商場多目標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19條之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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