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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奉准徵收之國小用地,在未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前,擬作為高中用地使用,自屬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已奉准徵收之國小用地,在未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前,擬作為高中用地使用,自屬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要旨

已奉准徵收之國小用地,在未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前,擬作為高中用地使用,自屬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內容

按行政院54年8月5日台54內5554號令示略以:「……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時,自應構成原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要件……」。準此,本案彰化縣政府奉准徵收之「國小」用地,如作為「高中」使用,雖同屬教育事業,惟其興辦事業主體不同,興辦規模亦改變,自屬前揭行政院令所稱「違反核准計畫所定之使用『目的』及『用途』」。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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