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規劃為後期發展區,並需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之地區,其已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
要旨
關於都市計畫規劃為後期發展區,並需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之地區,其已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
要旨
關於都市計畫規劃為後期發展區,並需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之地區,其已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土地,應辦理撤銷徵收。
內容
查「都市計畫中屬後期發展區之土地,都市計畫書既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否則不得發照建築,自應依都市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在實施市地重劃前,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確有先行興闢之必要,又無法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供使用,擬以其他方式取得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修正計畫書所訂開發方式後為之」本部83年8月30日台內營字第8388305號函釋有案,從而主旨所敘乙案,如未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自違反都市計畫法第52條之規定,依法應辦理撤銷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