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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土地法第219條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3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釋土地法第219條

要旨

釋土地法第219條

內容

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教育部議復:「查土地法第219條所稱徵收土地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照同法第235條及237條之規定解釋,似係指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受領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拒領後將其應受領之補償費依法辦理提存,並經通知應受領人後逾期1年仍未實行使用者而言。」

二、茲核示如次:

(一)查土地法第219條內所稱「實行使用」,係指照原核准計畫實際使用該項徵收之私有土地或於該項土地上連續從事有關達成徵收計畫之各項工作,如從事建築裝置機械等情事而言,所稱「徵收完畢」指原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已領取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並將應予遷移之物已全部遷移者而言。本院前於51年間據該省政府呈請曾以51訴字第8156號令釋示有案,至徵收土地完畢1年後不實行使用,照土地法第235條及237條之規定解釋,照內政部等前開議復前段意見核無不妥,而需地機關是否已於徵收完畢1年後實行使用之認定,應以該項徵收土地之整體為準,而不能仍按徵收前之個別原所有權之各個地區以為認定已否實行使用之準據,如遇原所有權人對於需地機關實行使用加以阻撓者,則在其阻撓行為終止前,要亦不能認係需地機關不實行使用。

(二)(略)。

(三)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自始不服核准徵收其土地之原處分於提起訴願再訴願被駁回後仍不甘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現仍繫訴於行政法院一節,依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原處分或原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但行政法院或為處分或決定之官署得依職權或依原告之請求停止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土地法第219條由行政院於民國 53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釋土地法第219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