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或收買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要旨
徵收或收買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要旨
徵收或收買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內容
主旨:所報徵收或收買土地應否代為扣繳工程受益費疑義一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附:內政部7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367933號函主旨:奉交議台北市政府函為徵收或收買土地應否代為扣繳工程受益費疑義1案,復如說明。
說明:案經本部邀集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研議,獲致結論如次:
一、經政府徵收或收買之土地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或收買機關於發放補償費時,應代為扣繳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之標的,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暨土地稅法第1條、第52條之規定,應以被徵收或收買土地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及其滯納金為限,不包括其他稅捐;行政院49年6月6日台內3116號令亦有相同之釋示;準此,工程受益費自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
二、經徵收或收買之土地,其未繳工程受益費,在行政作業上應如何配合註銷問題,請省、市政府研提意見送內政部參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