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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業已消滅,無從為撤銷土地徵收通知對象及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已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業已消滅,無從為撤銷土地徵收通知對象及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要旨

已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業已消滅,無從為撤銷土地徵收通知對象及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

內容

一、按本部87年8月16日台內地字第8708382號函頒「撤銷土地徵收作業規定」第2點第3款規定:「市縣地政機關於接到原核准徵收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者,不予發還,仍登記為公有土地。」據貴處87年9月9日87地二字第49305號函稱:本案原徵收土地經辦理撤銷徵收,原土地權利人○○電子組件股份有限公司為經撤銷登記之美商公司,且已由經濟部核准解散,並向法院陳報清算終結,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判決意旨,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業已消滅,無從為撤銷土地徵收通知之對象及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其原有之土地已難以回復登記為該公司所有,同意貴處來函意見,於撤銷徵收公告期滿後,仍維持登記為公有土地。

二、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業已消滅,無從為撤銷土地徵收通知對象及土地登記之權利主體由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11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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