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移轉予他人所有,惟於發價前,經縣市政府及時發現,並以書面通知正確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得完成徵收程序後辦理更正徵收
要旨
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移轉予他人所有,惟於發價前,經縣市政府及時發現,並以書面通知正確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得完成徵收程序後辦理更正徵收
要旨
已核准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移轉予他人所有,惟於發價前,經縣市政府及時發現,並以書面通知正確之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得完成徵收程序後辦理更正徵收
內容
台灣省政府地政處86年7月25日87地二字第45395號函說明三所敘意見:「……,公告時土地所有權人雖有錯誤,但能於公告期間發現錯誤,或於公告期滿15日前發現錯誤,並完成書面通知及發價之程序,依土地法第227條、第233條意旨,本處以為該徵收案應仍為有效,應可准於徵收完畢後陳報更正徵收。」本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