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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用地範圍內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之農作改良物之處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徵收用地範圍內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之農作改良物之處理

要旨

徵收用地範圍內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之農作改良物之處理

內容

本案無人主張所有之農作改良物,既因公告徵收時,其使用人或耕作人尚未能查明,且未通知發價,參照本部85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8507209號函釋意旨,對該部分地上物自不生徵收效力。至確實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之農作改良物,究應如何處理,案經本部86年4月28日邀集法務部、經濟部工業局、交通部及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按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是以,有關奉准徵收用地範圍內,如確實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之農作改良物,可認定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申請徵收,並於公告徵收時,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告之受補償人,辦理徵收相關作業。惟如經土地所有權人否認,該農作改良物為其所有,致無公告、通知發價之對象,則依法無以辦理徵收,宜由需地機關於辦理公共工程時,依民法等相關規定逕予清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徵收用地範圍內未能查明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之農作改良物之處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