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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徵收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對象之認定

會議日期 71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釋徵收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對象之認定

要旨

釋徵收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補償對象之認定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未派員出席)、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及貴府會商結果:「關於被徵收土地上之農作物改良物,補償費或遷移費發給對象之認定問題,議定如下:

一、訂有三七五租賃契約者,以承租之耕作人為公告時受補償人。

二、無租賃關係之佔耕借耕者及非三七五租約之一般租賃者以調查之實際耕作人為公告之受補償人,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由該受補償人具結領取。如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應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約集當事人予以協調,達成協議者,按協議結果發給,協調不成者,則由其自行訴請司法機關裁決,并將該項補償費提存待領,惟應在提存書面註明爭議情事,俟司法機關裁決後,由真實之所有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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