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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公告期滿後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其徵收補償費不得由拍定人領取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公告期滿後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其徵收補償費不得由拍定人領取

要旨

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並經法院拍定之土地,於公告期滿後始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其徵收補償費不得由拍定人領取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88年8月2日(88)秘台廳民二字第10954號函復:「按土地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公告後,除於公告前因……強制執行……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聲請登記外,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此之所謂因強制執行而取得所有權,係指因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及民法第759條之規定,不待登記而取得所有權而言。故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中之土地,一經政府公告徵收,除於公告前業已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外,應即停止對該土地之執行,其已拍定者,依土地法上述強制之規定,亦不得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應撤銷已為之查封、拍賣程序,改依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就債務人應受之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執行之,有本院82年8月12日(82)廳民二字第15217號函可參。」是徵收公告前已辦理查封登記之土地,縱然經法院拍定,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其徵收補償費尚不得由拍定人持憑該權利移轉證書領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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