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鄉鎮市公所未查報是否訂有三七五租約,致徵收補償費已由土地所有權人具領完竣,而未依規定將三分之一地價款補償耕地承租人,宜由主管機關依法追繳發給
要旨
因鄉鎮市公所未查報是否訂有三七五租約,致徵收補償費已由土地所有權人具領完竣,而未依規定將三分之一地價款補償耕地承租人,宜由主管機關依法追繳發給
要旨
因鄉鎮市公所未查報是否訂有三七五租約,致徵收補償費已由土地所有權人具領完竣,而未依規定將三分之一地價款補償耕地承租人,宜由主管機關依法追繳發給
內容
按「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土地法第233條定有明文,本案如經地政機關確依上開規定發放補償費完竣,應已完成徵收法定程序,至本案未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將土地所有權人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1節,同意貴處所擬意見,宜由主管機關依法追繳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