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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之土地被徵收時,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地價補償費,並非變賣遺產,無民法第1179條第2項應經親屬會議同意之適用

會議日期 84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遺產之土地被徵收時,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地價補償費,並非變賣遺產,無民法第1179條第2項應經親屬會議同意之適用

要旨

遺產之土地被徵收時,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地價補償費,並非變賣遺產,無民法第1179條第2項應經親屬會議同意之適用

內容

案經函淮法務部上開函略以:「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16日(84)秘台廳民三字第04934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179條第2項係規定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之土地被徵收時,徵收地價補償費之具領,並非變賣遺產,似不生適用上述規定,應經親屬會議同意之問題。此在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本諸相同理由,應無不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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