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土地時,於法定補償外有關加發獎勵金、轉業輔導金……等應由各需地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
要旨
徵收土地時,於法定補償外有關加發獎勵金、轉業輔導金……等應由各需地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
要旨
徵收土地時,於法定補償外有關加發獎勵金、轉業輔導金……等應由各需地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
內容
查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已有明文規定,地上改良物之查估補償,依土地法第241條規定,係屬縣市政府職權,故上開二項補償,貴府應督導所屬縣市政府切實依法辦理;關於被徵收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乙節,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已有減免標準之規定;至有關加發獎勵金,轉業輔導金、救濟金等,並非法定補償範圍,應由各需地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法令並不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