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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土地公告完畢後15日內,需用土地人不將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徵收從此失效

會議日期 33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徵收土地公告完畢後15日內,需用土地人不將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徵收從此失效

要旨

徵收土地公告完畢後15日內,需用土地人不將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徵收從此失效

內容

需用土地人不依土地法第368條第1項規定於公告完畢後15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法律上既無強制需用土地人繳交之規定,實際上亦未便使徵收土地核准案久懸不決,尋繹立法本旨,徵收土地核准案自應解為從此失其效力。土地所有人如因此而受損害者,得向需用土地人請求賠償。

(按:原土地法第368條修正後為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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