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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徵收土地於徵收公告前設定有抵押權者,需地機關於法定補償費外核給救濟金時,除有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之情形外,無需代為清償,而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全數具領

會議日期 87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被徵收土地於徵收公告前設定有抵押權者,需地機關於法定補償費外核給救濟金時,除有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之情形外,無需代為清償,而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全數具領

要旨

被徵收土地於徵收公告前設定有抵押權者,需地機關於法定補償費外核給救濟金時,除有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之情形外,無需代為清償,而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全數具領

內容

按「需用土地機關於依法補償地價之外,如發獎勵金、救濟金、轉業輔導金或依都市計畫法加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不屬該土地應得之補償金,不在代為清償範圍之內,但經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者,自應依該裁判辦理。」為本部訂頒「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第8款所明定。被徵收土地於依法徵收公告前設定有抵押權者,需地機關於法定補償費外核給救濟金時,除有法院裁判得予一併清償之情形外,自無需代為清償,而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全數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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