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徵收土地,在地價未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致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以重測面積辦理補償;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仍按徵收公告面積補償之
要旨
被徵收土地,在地價未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致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以重測面積辦理補償;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仍按徵收公告面積補償之
要旨
被徵收土地,在地價未發給完竣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致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以重測面積辦理補償;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仍按徵收公告面積補償之
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23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準此,被徵收土地雖已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但在未發竣地價前因地籍圖重測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者,重測面積大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以重測面積辦理補償,重測面積小於徵收公告面積時,應仍按徵收公告面積補償之。
二、為免徵收公告土地面積與地籍圖重測面積不符,今後地政機關於辦理徵收公告與重測公告時,應注意密切聯繫配合。
三、第一項所稱「發竣地價」係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地價或補償費提存法院之日。(內政部80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886865號函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