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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70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要旨

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內容

主旨:所報石門大圳湖口支渠興建工程奉准徵收土地未使用部分經奉核定就其不需使用部分撤銷徵收,其撤銷後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應否按中央銀行放款利息加計利息1案,請照內政部核議意見辦理。

說明:內政部核議意見,本案因法無明文規定,其退還之地價似不宜加計利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由行政院於民國 70 年 06 月 25 日發布,要旨: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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