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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徵收土地上原有查封登記之塗銷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被徵收土地上原有查封登記之塗銷

要旨

被徵收土地上原有查封登記之塗銷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5年10月9日(75)秘台廳(一)字第01717號函略以:「按土地之公用徵收,性質上屬原始取得,於補償地價款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後,原存於被徵收土地上之權利應歸於消滅,其權利登記自亦應予除去,惟仍須循法定之程序辦理。若被徵收土地於辦理徵收前業經法院實施查封者,其主辦徵收機關,如已依貴部74年2月6日台內地字第279591號函示,比照土地法施行法第59條之規定,將補償款解繳執行法院或對被徵收人為附條件之提存後,則原對被徵收土地所為查封之效力,即轉換為對該項補償款之執行。主辦徵收機關自可函洽法院塗銷被徵收土地之查封登記,法院自亦相應配合辦理。……」本案被徵收土地上原有查封登記者,主辦徵收機關應依上開部函規定將補償款解繳執行法院或對被徵收人為附條件之提存後,同時函洽法院囑託登記機關塗銷該查封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徵收土地上原有查封登記之塗銷由內政部於民國 75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被徵收土地上原有查封登記之塗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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