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完畢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同時追究用地機關與地政機關有關人員之責任
要旨
徵收完畢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同時追究用地機關與地政機關有關人員之責任
要旨
徵收完畢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同時追究用地機關與地政機關有關人員之責任
內容
一、依本院61年10月14日台(61)內字第9954號令規定,「凡政府機關依法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應於1個月內將被徵收土地列冊連同原土地所有權狀,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二、嗣後有關土地徵收案件,除各縣市地政機關應切實遵照本院前開台(61)內字第9954號令適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外,並請各用地機關自行注意洽辦。歷年及今後徵收之土地,如再有徵收完畢而未辦理登記情形,應同時追究用地機關與地政機關有關人員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