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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土地機關對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44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徵收土地機關對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要旨

徵收土地機關對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內容

一、交據內政部議復略稱:「查徵收土地機關對於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徵收補償費額應不得提出異議。」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徵收土地機關對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事項不得異議由行政院於民國 44 年 12 月 02 日發布,要旨:徵收土地機關對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事項不得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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