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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區內以抵費地盈餘款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上物,無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7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重劃區內以抵費地盈餘款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上物,無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重劃區內以抵費地盈餘款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上物,無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政府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其立法原意,在於簡化抵費地出售手續,以儘速歸還政府墊付之重劃工程費用。至重劃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無上開條例第七條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重劃區內以抵費地盈餘款興建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上物,無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規定之適用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7 年 11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