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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電信總局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時,得就承租人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會議日期 76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交通部電信總局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時,得就承租人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要旨

交通部電信總局有償撥用國有土地時,得就承租人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交通、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等有關機關研議結果如次:

「本案土地業經行政院於73年3月7日院台財產(三)字第3532號函准予有償撥用,依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4031號判例『…公有土地,…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者,及政府基於公法上之權力,使需用土地之機關取得該土地之權利,而該土地原使用人之權利,因與此不能並存遂歸於消滅…』之意旨,本案土地原訂之耕地租賃契約,已因行政院核准撥用而終止,其因終止租約所需補償承租人時,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需地機關如認有必要,亦得依行政院52年6月8日台52內3805號令核釋意旨,就該土地之地上物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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