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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新規定地價後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地價區段雖有檢討調整,但該區段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重新規定地價後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地價區段雖有檢討調整,但該區段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要旨

重新規定地價後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地價區段雖有檢討調整,但該區段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內容

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本案重新規定地價後,於次年辦理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區段勘查時發現因編訂用途、使用分區、土地使用情形變更等,而需重新檢討劃分地價區段,致其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該區段必需調整,地價並反映在公告土地現值上,惟公告地價依上開規定應3年重新規定地價,故該區段之公告地價無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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