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區段徵收辦理分配結果登記完竣與申報地價期間重合者,無須另為申報地價之計算
要旨
區段徵收辦理分配結果登記完竣與申報地價期間重合者,無須另為申報地價之計算
要旨
區段徵收辦理分配結果登記完竣與申報地價期間重合者,無須另為申報地價之計算
內容
一、查本部91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0993號令第2點規定:「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下次』重新規定地價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宜依附件計算公式辦理。」,上開規定係提供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各宗土地因無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16條規定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計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標準。
二、本案○○○段26筆土地(原○○○段○○○小段)依貴府來函說明,係於93年1月12日辦理抵價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並於93年1月29日辦理分配結果登記完竣,且本(93)年之申報地價期間係為1月2日至2月2日,該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分配成果確定登記完竣日,與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及申報地價日期重合,且業已完成地價公告及申報地價之程序,故本案無須依本部上開號令第2點規定另為申報地價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