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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

要旨

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

內容

一、(略)。

二、(略),有關公告地價之評定原則,係以當年7月1日為公告地價日期,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參考當年土地現值表、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辦理評定。(以下略)。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修正,92年起公告日期改為每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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