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地價生效日為公告地價公告日
要旨
申報地價生效日為公告地價公告日
要旨
申報地價生效日為公告地價公告日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財政部、法務部、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地政處)、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地政處)、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關於重新規定地價其申報地價生效日究係為公告地價公告日抑或為公告期滿次日疑義乙案,經查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4款規定: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30日。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依同款(第15條第4款)申報地價之30日期限,自公告之次日起算…。」,至申報地價生效日,並未明確規定。因現行重新規定地價當年,有關地價稅之課徵,稽徵機關實務上係以公告日起按新地價課稅,並已行之多年,徵納雙方多能適應。因此,在法未明定申報地價生效日前,仍以維持現行作業以公告地價公告日為生效日。
二、內政部65年1月26日台(65)內地字第668114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