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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所稱仍作農業用地係指其使用為從來均作農業用地之使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所稱仍作農業用地係指其使用為從來均作農業用地之使用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所稱仍作農業用地係指其使用為從來均作農業用地之使用

內容

一、略。

二、都市土地如符合該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者,係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為限,其使用應為「從來」之使用,並非原非屬農用用地使用,而後申請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所稱仍作農業用地係指其使用為從來均作農業用地之使用由內政部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