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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所稱仍作農業用地係指其使用為從來均作農業用地之使用

會議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所稱仍作農業用地係指其使用為從來均作農業用地之使用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所稱仍作農業用地係指其使用為從來均作農業用地之使用

內容

一、略。

二、都市土地如符合該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者,係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為限,其使用應為「從來」之使用,並非原非屬農用用地使用,而後申請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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