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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認定後以贈與土地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之情形者,無礙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認定後以贈與土地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之情形者,無礙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

要旨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認定後以贈與土地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之情形者,無礙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之認定

內容

查本部88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8815188號函規定「‧‧‧對象地與同街廓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第3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本案○○段○○地號土地係為「道」地目土地,惠請貴府查明上開土地是否屬既成道路用地,如屬既成道路,則○○段○○地號土地非屬因無既成道路無從通達之土地,應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上開地號土地若非既成道路,惟在已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後,以土地贈與之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之情形,似有規避課徵地價稅之嫌。且上開土地贈與之行為,亦未改變已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事實。

(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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