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倘經實地查明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宜改課地價稅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倘經實地查明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宜改課地價稅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倘經實地查明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宜改課地價稅
內容
本部82年12月8日台(82)內地字第8215265號函係針對未作農業使用者,而表示意見,合先敘明。至於違法改作其他用途一節,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是以倘經實地查明該等土地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如仍給予課徵田賦之優惠,恐有違立法原意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宜改課地價稅。惟涉及稅務稽徵作業實務認定問題,仍請 貴部酌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