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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暫緩發展區」在使用分區未編定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暫緩發展區」在使用分區未編定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

要旨

「暫緩發展區」在使用分區未編定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

內容

案經本部營建署函准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8年1月20日88建四字第040156號函復略以:「查本案系爭土地係涉及『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案』,依該都市計畫說明書所載(第31頁):該『暫緩發展區』並請縣政府儘速辦理禁建及整體規劃;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說明事項(第44頁)規定:『暫緩發展區』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訂定及細部計畫完成前,依法其建築仍受限制,故該土地如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似可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該廳意見尚屬實情,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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