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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62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要旨

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內容

內政部邀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對本案會商結論:

一、本案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財政局暨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地政局出席會議代表說明,主要計畫道路雖尚未開闢,但細部計畫道路業經完成,且有原既成道路,可資接通行駛貨車者,均經依照行政院台(53)內字第8203號令釋,勘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改課地價稅有年,如依照行政院台(61)內字第7146號令釋示辦理,則上開地區均應改劃為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並應將已課地價稅退還,改課田賦。茲以此諸地區既可通行貨車,如排水及裝設水電亦無問題,為期促進都市建設並使稅負公平,避免土地壟斷投機,擬請仍准列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二、與會各機關代表研商結果,咸認行政院暨台(61)內字第7146號令第2項所稱「主要計畫道路尚未開闢,細部計畫道路僅局部完成之地區,雖有非計畫道路之原既成道路可資接通行駛貨車,依前開院令釋示,似尚難確定為該項公共設施業已完成。」一節,似係指該尚未開闢之主要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成而言。至其業經完成之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仍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由行政院於民國 62 年 05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