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之免稅要件
要旨
「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之免稅要件
要旨
「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之免稅要件
內容
查關於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記載「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一案,經奉行政院核示同意照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附:行政院80年4月19日台80內第12329號函主旨:所報擬將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之章程記載「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視為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免稅要件一案,同意照貴部研商結論辦理。
說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