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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

要旨

市地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

內容

按「...但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60條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分別為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但書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第1項所明定,故本案該等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計算之必要,貴府建議依重劃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原地價已無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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