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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捐機關如更改原地價應通知地政機關釐正資料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稅捐機關如更改原地價應通知地政機關釐正資料

要旨

稅捐機關如更改原地價應通知地政機關釐正資料

內容

一、略。二、…有關納稅義務人利用應稅土地與免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墊高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該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改算仍應由地政機關辦理地價改算事宜,惟於土地所有權部地價備註事項欄及地價改算通知書應加註並列印「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等文字,稅捐稽徵機關如有更改分割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時,應通知地政機關釐正地價資料,地政機關於釐正地價資料後,應於土地所有權部地價備註事項上加註並列印「依○○○○稅捐分處○○○年○○月○○日○○○字第○○○○○○○○○○號函釐正原地價。」等文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稅捐機關如更改原地價應通知地政機關釐正資料由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稅捐機關如更改原地價應通知地政機關釐正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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