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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要旨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內容

本案土地據貴處上開函稱係由苗栗縣政府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如該超配合於辦理重劃當時法令之規定,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得比照本部70年5月14日台(70)內地字第21935號函規定,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由內政部於民國 87 年 01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