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要旨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要旨
因農地重劃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內容
本案土地據貴處上開函稱係由苗栗縣政府以超配方式分配回原所有權人,如該超配合於辦理重劃當時法令之規定,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得比照本部70年5月14日台內地字第21935號函規定,以其繳納之差額地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