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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之公共工程用地,難謂「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未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之公共工程用地,難謂「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

要旨

未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之公共工程用地,難謂「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

內容

為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及各區域計畫通盤檢討公告實施,並避免公共工程奉准徵收後,其開發計畫(土地使用計畫)未獲區域計畫委員審議同意,而有未能依徵收計畫使用之虞,非都市土地有上開規則第11條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同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情形,應先依該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章規定,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並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再報請徵收。是該等土地在未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前,尚難謂為「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本部90年8月29日台(90)內地字第9012403號函說明二「(一):稅捐機關於核發免稅證明時,如對『依法得徵收之土地』認定尚有疑義,應先洽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乙節,所稱地政主管機關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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